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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展期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01   浏览量:1342  
  


  借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够继续使用借款。借款展期实际上是对原合同的履行期限的变更,因此,应当以贷款人同意为前提。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当在借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按照《贷款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 贷款通则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责任

· 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

· 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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