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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19   浏览量:2562  
  


  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进行。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将导致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而有所不同:

  (1)对于一般保证,由于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法律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作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撤回起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的行为本身,应当认定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取得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就可以依法直接向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此种行为的效果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在取得生效的胜诉法律文书后申请强制执行是一样的,一般保证人当然也不得仅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既包括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包括未直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责任,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作以下处理:如果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机构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则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如果人民法院没有将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机构没有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保证人,则应当认定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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