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19   浏览量:1585  
  


  最高额保证也属于保证,自然也存在保证期间。但是,最高额保证是保证的一种特殊形式,保证期间的确定与普通保证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条明确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的确定规则。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作出约定。作出约定的,则约定优先,遵循当事人约定。

  2.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所谓债权确定,是指因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发生而使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被确定下来。债权确定日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者发生了使得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被确定下来的事实之日。

  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2)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 保证的范围

· 最高额保证的规定

· 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规定

· 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1984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