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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28   浏览量:654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2)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价款。“催告”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

  (3)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4)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既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这两种方式是并列的,承包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

  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把握上述条件,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如果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发包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无权请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2)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

  (3)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即对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仅限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监理人以及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均不应享有此项权利。

  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一是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为装饰装修工程所依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发包人属于有权处分该建筑物的人;二是承包人只能在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而非限于承包人的劳务成本或者承包人实际投入建设工程的成本。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就目前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及起算时间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承包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就标的物的变现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和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

  (2)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此类约定无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此项权利,实质是为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因此,虽然原则上承包人有权自由处分自身财产权利,但不能违背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立法宗旨,不能损害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权益。承包人放弃或者被限制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减少其责任财产,从而导致不能向建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认可此类约定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的责任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违约责任

·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的违约责任

· 定作人支付报酬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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