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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4   浏览量:753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遗产管理人兼具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的特征,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更像是一种包含关系,遗产管理人有更为丰富的内涵,是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遗产保管人是持有并保存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现实中多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生前好友或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以及其他自然人。与遗产管理人不同,遗产保管人仅需对遗产尽到合理保存义务即可,而遗产管理人不仅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还要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执行遗嘱人所立遗嘱,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人或组织,包括处理被继承人身后之事,遵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财产。通常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人,因此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而遗产管理人可以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无人继承遗产等其他情形。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体现被继承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愿,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指定值得信赖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应该由该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行使遗产管理职责。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一人的则遗产直接转化为该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其进行的管理就是所有权人的管理。继承人为多人的,各继承人皆可为遗产管理人,但为了更好地进行遗产管理,全体继承人可以推选一人或数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由其进行遗产管理。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全体继承人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时,应以多数原则决议管理事项。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为妥善保管遗产,在没有遗嘱执行人、没有继承人继承时,也有必要为遗产设置管理人,主导无人继承遗产的全部出来过程。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符合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

  实践中,在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可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待下落不明的继承人出现或被宣告死亡后,依法分配、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遗嘱的实质要件

· 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条件和方式

· 遗嘱继承必留份制度

· 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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