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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必留份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0   浏览量:1469  

  


  抚养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对尚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迈、疾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保留他们的必要的继承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种必要的继承份额称为"必留份"。

  必留份与应继份不同。必留份是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财产份额,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应当包括抚养费和教育费,对于残疾人和老人而言,应当包括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必留份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而定,既可能大于继承人的“应继份”,也可能小于继承人的“应继份”。在必要时,甚至全部遗产都当作必留份,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理解上述规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享有必留份的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且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有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缺乏劳动能力而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都不在此列。“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法定继承人本身不具备独立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而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即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情况。

  (2)法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准,而不能以遗嘱人立遗嘱时继承人的状况为准。立遗嘱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于继承开始时具有劳动能力或有了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不在此限。而立遗嘱时有劳动能力或有生活来源,而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属于应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

  (3)遗嘱中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时,遗嘱并非全部无效,而仅是涉及处分应保留份额遗产的遗嘱内容无效,其余内容仍可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 公证遗嘱及其要求

· 口头遗嘱及其相关规定

· 录音录像遗嘱及其要求

· 法定继承人确定的依据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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