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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通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4   浏览量:1314  

  


  继承通知,是遗产转移的一个程序。只有知道遗产转移已经开始,继承人才能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受遗赠人才能作出授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从而使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得以执行。继承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有的继承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知道继承已经开始的事实,因此,法律要求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负有为继承开始的通知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由此可见,被继承人死亡后,应由知道此事实的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事实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即先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负有不可推卸的通知义务。如果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如死者的子女都在外地工作,或者继承人虽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如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通知义务。法律的上述规定,有利于继承人实现自己的合法继承权,防止隐瞒、私吞、毁坏、擅自转移被继承人遗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应当采取何种方式。现实生活中,只要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者组织采用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即认为其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对于通知的方式,法律在所不限,如书面、口头、公告、电话、电报、互联网等,凡是能够迅速到达被通知人的方式均可。

  对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无法通知所有继承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待能够与该继承人取得联系,通知其关于继承的事实时,该继承人得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内容实现其继承权。继承人本人死亡的,根据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处理。

  通知义务人非因客观原因未履行通知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

·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 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的程序(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 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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