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有遗产的人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
从继承开始到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一般都要经过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需要通知不在继承地点的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要决定是否接受或放弃继承,各继承人要确定遗产的归属,等等。因此,为了维护全体继承人的利益,防止遗产被隐匿、盗窃,或者发生毁坏和灭失,有必要对遗产采取保护和管理措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存有遗产的人,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存有遗产的人可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也可能是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继承开始后,存有遗产的人是当然的遗产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这里的“妥善保管”,是指存有遗产的人对遗产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即为过失。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将存有的遗产如实报告给遗产管理人,以便确定遗产的数额,进行遗产分割。
对于存有遗产的人保管的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特别是遗产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包括存有遗产的人,都不得侵吞或者争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 自书遗嘱及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