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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的方法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4   浏览量:1228  

  


  遗产分割,是指共同继承人按照各自的应继份分配遗产的法律行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是共同继承人或继承人与其他遗产取得权人的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独立支配权,但有分割请求权。遗产分割正是分割请求权行使的结果,而遗产分割的结果,正是共有关系的解除,各权利人能够独立支配自己得到的财产额。

  有关遗产分割的方法,遗嘱人已在遗嘱中指明了具体的方法,或者委托他人决定的,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愿,按照遗嘱的指定办理。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嘱中未指定遗产分割的方法的,应当由继承人协商确定遗产的分割方法,不同意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任何继承人都可以请求有关单位或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分割一般应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尤其是对可分物,如现金、存款等。对于不宜分割的财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同共有等方法处理。

  (1)折价。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或者继承人都不愿取得的遗产,出卖给他人以换取价金,然后再按照各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

  (2)补偿。补偿是指先将不宜分割的遗产折算成价金,交由继承人中一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再由取得该遗产的继承人将超出自己应继份的部分,用金钱或实物补偿给其他继承人。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继承人都有意取得该不宜分割之遗产,而且由任何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都会给其他继承人的生产或生活造成影响。因此,继承人对该遗产保留共同共有状态,并且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的应继份对其享有权利和分担应尽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 分割遗产前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 转继承的适用

· 存有遗产的人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

· 口头遗嘱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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