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4   浏览量:1247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者其全部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表示不接受遗赠,或者其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都丧失了继承权与受遗赠权,则死者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在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清偿死者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应根据死者身份的不同,确定遗产的归属。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无业居民的,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其中,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这就是说,在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时,如果遇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情况,应当酌情分给其适当份额的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顺序

· 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规定

· 生存配偶再婚时对其继承遗产的处分

·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953 second(s) , 5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