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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5   浏览量:1346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临阵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临阵脱逃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临阵脱逃”,是指在战场上或者在临战或战斗状态下,擅自脱离岗位逃避战斗的行为。临阵脱逃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形式的临阵脱逃,是指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方式实施逃避参加作战的行为,如正在与敌人作战时擅自撤出战斗,遇到敌人的攻击时逃离阵地等。不作为形式的临阵脱逃是指行为人采取消极的方式实施逃避参加作战的行为,如有意不随部队进人阵地,在执行作战任务时有意掉队等。不论临阵脱逃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最终都是逃避参加作战,这是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本质特征。临阵脱逃只是行为人为了逃避参加作战而离开岗位,通常并没有彻底地逃离部队。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在战时不是由于畏惧战斗临阵脱逃,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擅自离开了自己的岗位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按照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关于擅离职守的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这种脱逃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这里所称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即刑法第450条所规定的所有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逃避参加战斗将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临阵脱逃的动机,较多的是贪生怕死、畏惧战斗,也有的是不顾大局保存实力。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五条的规定,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应予立案。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五条 战时临阵脱逃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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