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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令作战消极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5   浏览量:1063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背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指挥人员在作战中不尽全力,不求进取,畏惧害怕而消极避战、怠战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违背了上级的命令,如果指挥人员是遵照上级有关命令而没有采取某某积极的行动,不是作战消极。

  (2)指挥人员消极作战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指挥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指挥人员是在部队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在战场上或战斗中已受领战斗任务、待命出击的情况下,因畏惧战斗、贪生怕死,故意畏缩、作战消极。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九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2)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3)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八条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九条 违令作战消极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在作战中故意违背、抗拒执行首长、上级的命令,面临战斗任务而畏难怕险,怯战怠战,行动消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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