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5   浏览量:971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罪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不正当运用职权,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宜,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

  (2)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军纪处理。这里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恶劣影响的,影响部队任务完成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物质损失的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军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严重后果。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八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2)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3)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八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投降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6304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