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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5 浏览量:1235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罪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不正当运用职权,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宜,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
(2)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军纪处理。这里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恶劣影响的,影响部队任务完成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物质损失的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军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严重后果。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八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2)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3)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八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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