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03   浏览量:729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为保证监理的客观、公正性,工程监理单位不应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即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与之脱离关系,或放弃该项工程的监理工作;同时,视情节,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具体完成单位违法行为计划的人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和检测行为的处罚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材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处罚及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8154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