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溯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04   浏览量:765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给予追溯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不予注册的就吊销执业资格和不予注册,该诉之以法的诉之以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中受到罚款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对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

· 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2959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