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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中受到罚款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04   浏览量:1083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有效实施,必须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质量责任,并对其质量行为的后果进行奖惩。如果对违反建设法规的,只处罚单位,不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不明确,不利于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教育责任者(特别是国有企业和吃大锅饭严重的单位)。所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凡因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单位受到罚款处罚的,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同时处罚。

  这里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和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具体完成单位违法行为计划的人员。罚款的标准是,视情节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其工程管理有关职责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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