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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04   浏览量:76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具体包括二个方面:

  (1)这里规定的处罚的对象是参与建设工程行为,并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后果,特别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2)这里规定的处罚是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告并由执业执照的颁发部门,视情节或后果轻重,对其执业资格进行处罚;若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 对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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