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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04   浏览量:80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有关责任单位和政府部门必须及时、正确、完整地逐级向上报告,才能采取急紧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以及及时对事故进行总结,加强管理,挽回经济和社会的负面影响。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任何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都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更严重的损失及恶劣影响。所以必须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必须的行政处理。《条例》第七十条具体明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里要说明的是,处分的对象应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工程质量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也包括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失职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警告、降级、记大过直到开除公职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 对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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