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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11   浏览量:756  
  


  竣工日期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为表现方式,一般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写明。而实际竣工日期则往往会引起争议。有时承包方可能会比合同预计的期限提前完工,有时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如期完工,而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也可能有一个时间差,究竟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至关重要。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规则。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如经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当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则确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这里指的是一般正常情况,不包括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情形。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后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是对承包人履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的检验,也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建设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说,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验收,那么本来应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发包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规定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人出于自己的需要,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没有经过验收就急于使用已经竣工的工程,发包人实际接收后,意味着承包人已完成其合同义务,从而开始享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工程的一切意外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一般而言,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要件,所谓的交付,一般来说转移占有就视为交付。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未经验收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一律都由发包人承担。但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勿庸质疑的。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发生纠纷时却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显然是不合适的,故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作为竣工之日是比较合理合法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建设工程发包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 建设工程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处理原则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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