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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15   浏览量:732  
  


  在整个会计监督体系中,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除财政部门的全面监督外,其他有关部门从专业或者行业的角度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具有针对性强,力度大等特点。为了有效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避免权力冲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俗称查账,包括检查账簿,进行账账核对,账实核对和账表核对等。上述部门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时,既要执行有关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如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保险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要执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1.财政机关的监督。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积累、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财政监督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利用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反映的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的情况来进行的。

  《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2)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2.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一切属于政府审计范围的机关、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检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有权就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包括处理、处罚意见。

  3.税务机关的监督。税务机关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情况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实行的监督检查。一方面促使各单位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有利于正确计算和反映纳税情况的各项基础工作,推动各单位加强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督促各单位依法纳税,遵纪守法,堵塞各种税收漏洞,纠正和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保证包括会计法在内的各项财经纪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现场检查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收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经法定批准手续查询纳税人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等。

  4.人民银行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金融主管机关,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权对有关金融机构的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及相关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查和查核。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活动中,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包括对上述这些单位的有关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会计事务方面的管理职能作出了规定。

  6.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在体制改革之前,在我国的保险法上称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我国的保险工作,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体制改革之后就是中国保监会)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依法公布。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将上一月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少于十年。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负有两项重要职责:

  一是在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所谓检查结论,就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查了有关单位的相关情况、核对有关事实数据之后所得出的结论,反映该单位合法和不合法的方方面面的情况。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是针对一个方面一个时期的问题而言,检查具体单位的具体材料之后,应当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二是尽量避免重复查账,不要增加被检查单位的负担,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 社会审计监督有关事项的规定

· 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实施社会监督的规定

· 会计处理方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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