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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监督有关事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15   浏览量:820  
  


  社会审计监督是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监督具体表现为由注册会计师对单位的会计事务进行检查审核。会计法第三十一条对社会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社会审计监督的建立,一方面是由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会计事务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社会审计中有一种特定情况,不是取决于单位的决定,而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会计事务必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种审计是强制性的和法定的。

  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这是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监督得以进行的必要保证,只有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和如实反映的情况,才能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事务作出有效的检查和评价,所以对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是一项法定的责任,如果违背法律规定,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或者所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是不可靠的,甚至是弄虚作假的,这就不但为注册会计师设置了障碍,而且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单位的会计事务进行检查和评价,必须依法独立进行,也就是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独立地、公正地进行会计监督,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的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因此,无论是委托人提出的还是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都是对社会审计机构所进行的会计监督的违法干涉,是必须依法禁止的。只有这样才能为注册会计师依照法律,按照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客观、公正合乎法律要求的审计报告,排除干扰,提供保障;同时也是防止委托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与社会审计机构有不正当的关系,串通起来干扰、阻挠正常进行的审计监督的法律措施。

  3.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是明确了财政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具有监督权和实施监督的事项。具体的含义是:

  (1)财政部门有权监督社会审计活动。财政部门是法定的主管会计工作的部门,由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财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并且对社会审计监督再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效力。

  (2)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进行监督。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是有法定程序和执业规则的,必须认真遵守,这样才能从程序上保证审计的质量,所以财政部门需要监督审计程序的执行,包括根据法定程序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运用。

  (3)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进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事务合法性、合规性的检查结论和评价,具有鉴证作用、保护作用、证明作用,因此对审计报告必须进行监督,要求它的内容是公正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依法作出的。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虽然要求出具人对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但是不能代替依法对其实施的监督,所以财政部门对在会计监督中有重要作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进行监督是必要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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