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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15 浏览量:775
按照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这是法律赋予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其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目前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是指财政部;“派出机构”,是指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由于各单位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不仅要与其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往来,而且也会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办理收支与结算事宜,所以财政部门在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无疑是调查事实、了解真相、获取证据的最好方式和手段。因此,法律明确赋予了财政部门享有查询的权利,同时为防止权利的滥用和给被查询单位及金融机构的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又将这一权利严格限定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范围。另一方面,法律也对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设定了法律义务,要求它们配合财政部门搞好会计监督工作,对查询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这将有助于防止被查询单位和金融机构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拒绝、阻挠、刁难现象的发生,为顺利开展查询工作及实施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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