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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0   浏览量:739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更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上述行为。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2.行政责任。(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政务处分。对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政务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监督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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