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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15   浏览量:621  
  


  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必须依靠被检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现实生活中,有的单位为了掩盖违法违纪行为,拒绝监督检查;有的单位则采取各种手段对检查进行阻挠,甚至隐匿有关资料,谎报有关情况,使监督检查无法进行。为此,会计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所有被检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必须将所有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如实地提供给监督检查部门,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被检查单位作为政府部门行政监管的对象,必须履行,不能找出种种理由拒绝、阻挠和刁难,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和真实的完整的资料,对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 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及编制和报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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