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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0   浏览量:1101  
  

  所谓鉴定,就是指鉴定主体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对鉴定材料的观察、比较、检验、鉴别等专业性、技术性活动,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常见的鉴定包括医学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事故鉴定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鉴定等。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二是当事人没有就有关问题提出鉴定申请,但仲裁庭认为有关问题需要鉴定的。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导致鉴定程序的启动。在进入仲裁程序前,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

  二、鉴定机构的确定。

  首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鉴定机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约定或者指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

  三、鉴定人参加开庭。

  当事人请求或者仲裁庭要求鉴定人参加开庭的,鉴定机构应当派负责此次鉴定的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鉴定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在国外被称作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回答当事人的提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四、鉴定费的承担。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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