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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的提起条件及诉讼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1   浏览量:1143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处理劳动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最终的司法救济渠道。

  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第一,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当事人因故不能提起诉讼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起诉。

  第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第四,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的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

  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

  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是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等,还包括劳动争议的证据事实,即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切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劳动争议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 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及计算规定

·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终局裁决的条件、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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