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0   浏览量:1006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对上述情形作了细化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此种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仲裁时效中断:

  (1)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2)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3)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4)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5)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6)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7)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8)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这里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是指《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对权利人权利存在的认可。该认可行为,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稳定,因而诉讼时效中断。包括当事人达成和解。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

·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与执行

· 仲裁裁决的效力

· 劳动争议仲裁先予执行制度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2134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