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及计算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0   浏览量:1066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2)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3)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4)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5)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6)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与执行

· 仲裁裁决的效力

·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及制作

· 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制度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967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