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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星级评价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6   浏览量:979  
  

  多年来,导游为旅游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快速增长的旅游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导游服务水平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导游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导游服务的市场价值尚未得到充分认可,迫切需要研究设计一种与导游服务质量直接相关、通过市场化方式对导游服务水平进行标识的评价模式,便于旅行社、旅游消费者对导游的识别选择。基于此,国家旅游局在认真调研并借鉴相关行业有关制度的基础上,推动建立了导游星级评价制度。《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

  (1)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2)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规定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禁止的行为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经营范围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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