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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处理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9   浏览量:130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可否预见,因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不同,预见能力也会有差别。因此,不可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不能避免,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对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则规定,至于哪些可以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说来,以下情况通常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例如,地震摧毁了一处人文景观,使其不能再参观游览,旅游者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2)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旅游现状,使旅游合同无法履行。 (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例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4) 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处理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情形除不可抗力外,还包括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其范围比不可抗力要大一些。

  根据该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旅行社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旅游者无法参加旅游,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以解除合同。例如,2004年印度洋发生海啸后,给旅游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许多前往东南亚国家的旅游合同都被迫解除。

  (2)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等方式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宜直接行使法定解除权。因此,当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说明不可抗力对旅游行程的影响等情况,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例如,行程中某个约定游览的城市发生骚乱,旅行社可以采取更换游览地、延期游览或者取消对该城市的游览等方式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则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例如,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应在旅游费用中予以扣除。这里的“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此外,合同解除后,已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机票退票手续费、签证费等费用,也应当予以扣除。

  (4)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例如,因发生恐怖活动,旅行社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目的地A国变更为B国,由于去B国的距离更远且其物价水平更高,因此增加的交通、食宿、游览等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5)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因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例如,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6)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旅游者滞留事件,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证人员安全,并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如为旅游者安排住宿和饮食等。滞留期间发生的费用可先由旅行社垫付。回程后,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 旅游者任意解除合同及其后果的规定

· 旅游者将自身合同中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

· 组团旅游中因未达到约定人数,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及解除规则

· 景区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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