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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1   浏览量:1238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监督检查是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方式,是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1)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所谓“组织”,本义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政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是指政府通过工作部署,协调涉及旅游工作的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如开展多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等。

  同时,根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上述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相关的监督检查活动。

  (2)监督检查的对象。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为“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旅游法“总则”第六条中对旅游经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并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等。同时,旅游法第四章还专门对“旅游经营”作了具体规定,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等的经营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有关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明确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有关导游、领队的行为,明确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有关景区的价格行为,明确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等。有关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明确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等。旅游市场相关主体应当认真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住宿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的义务和责任

· 旅行社在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规定

· 旅游代办合同的内容及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 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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