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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的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3   浏览量:774  
  

  这里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了旅游投诉的管辖规则:

  (1)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2)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3)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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