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旅游投诉的受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3   浏览量:802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对旅游投诉受理的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旅游投诉事项的范围。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5)不符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6)《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2.旅游投诉的条件。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旅游投诉的形式及应当提供的材料。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2)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3)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4.旅游投诉的委托代理。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5.旅游投诉的共同投诉。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6.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的处理。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2)投诉不符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 旅游者一方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的规定

· 旅游纠纷调解的主体和原则

·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纠纷的解决途径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8457 second(s) , 5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