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5   浏览量:789  
  

  1.违法行为的主体。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旅行社”。这里的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只有旅行社才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2.违法行为的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旅行社安排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安排具有导游证或者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如果旅行社安排没有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旅行社因实施本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一律予以没收。

  (2)并处罚款。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要“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3)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外,对于实施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还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业整顿”属于暂时性的能力罚,即在停业整顿期间,旅行社不得开展经营业务,整顿结束以后,仍然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剥夺经营资格的能力罚,即一旦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就失去了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资格。

  (4)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旅行社条例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名单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构成及处罚

·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行为的构成及处罚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构成及处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0916 second(s) , 5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