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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5   浏览量:953  
  

  1.违法行为的主体。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旅行社”。这里的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只有旅行社才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2.违法行为的构成。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旅行社违反旅游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

  旅游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同时,第三十三条还明确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因此,旅行社违反旅游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违法行为的处罚。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即“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旅行社因实施违法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一律予以没收。

  (2)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旅行社违法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旅行社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3)处以罚款。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以外,还须对旅行社“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4)吊销经营许可证。对于旅行社违法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情节严重的”,还需要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需要有关方面在制定配套性的法规、规章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5)对有关人员的处罚。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二是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证件。即在给予罚款处罚的同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在暂扣导游证期间,导游、领队不得从事导游、领队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行为的处罚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对旅行社未履行违法活动法定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 旅游经营者的说明、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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