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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5   浏览量:764  
  

  1.违法行为的主体。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旅行社”。这里的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只有旅行社才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2.违法行为的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是,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

  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合同以后,就要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因此,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除了依法承担合同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旅行社构成本违法行为的,首先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处以罚款。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罚款处罚,数额为“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2)责令停业整顿。旅游主管部门在给予旅行社罚款处罚的同时,“并责令停业整顿”。即旅行社实施本违法行为的,除了给予罚款处罚外,还须同时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在停业整顿期间,旅行社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3)吊销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主管部门还应当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旅行社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即旅游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返回出发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地点的,必须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至于其他需要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情形,需要有关方面在制定配套性的法规、规章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4)对有关人员的处罚。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罚款处罚。罚款的数额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二是暂扣或者吊销证件。即在给予罚款处罚的同时,一并给予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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