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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履行违法活动法定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5   浏览量:865  
  

  1.违法行为的主体。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旅行社”。这里的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只有旅行社才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2.违法行为的构成。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即旅行社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根据这一规定,旅行社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的事项,分为两类:

  (1)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游者应当文明出游,在旅游过程中,不得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的,旅行社在发现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如果旅行社不履行此项报告义务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2)旅游者非法滞留或者擅自分团、脱团。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服务合同,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等参加旅游活动,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不得非法滞留。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一旦出现旅游者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非法滞留或者擅自分团、脱团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如果旅行社不履行此项报告义务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即“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处以罚款。对于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罚款的处罚,罚款的数额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于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需要有关方面在制定配套性法规、规章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3)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罚。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罚款,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即旅游主管部门在给予罚款处罚的同时,还应当暂扣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行为的处罚

·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为的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行为的处罚

· 旅游行业组织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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