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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违反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5   浏览量:811  
  

  1.违法行为的主体。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景区”。“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属于“景区”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2.违法行为的构成。本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两种具体情形:

  (1)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履行公告、报告义务及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实行景区旅游者数量控制制度,对于维护景区的正常旅游秩序,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的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因此,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属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2)景区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景区应当认真执行旅游法的规定,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如果景区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景区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的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具体时间确定,需要有关方面在制定配套性的法规、规章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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