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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5 浏览量:955
1.违法行为的主体。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景区”。所谓“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属于“景区”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2.违法行为的构成。本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景区不符合旅游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
按照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一是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是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是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在具备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景区开放还要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因此,景区在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外开放接待旅游者的,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由景区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景区不符合法定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属于一种能力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经营能力的一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就是要求景区停止经营,进行整顿。至于停业整顿的期限,为“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即停业整顿的期限,根据整顿后是否符合旅游法规定的景区开放条件而定,什么时候符合法定开放条件了,什么时候结束停业整顿。如果一直不符合法定开放条件,就一直整顿,不得重新开放接待旅游者。
(2)并处罚款。对于景区不符合法定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违法行为,除了责令停业整顿外,还要由景区主管部门“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吊销旅游许可证件后不得重新申领证件或者从事相关业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