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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6   浏览量:469  
  


  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民法典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民法典另对土地、矿藏、水流、海域等资源进行了规定,明确城市土地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野生动植物、无线电频谱、国防资产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归集体所有。

  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历程中,自然资源所有权人往往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或者不宜完全自行开发利用所拥有的自然资源,而借助法律制度设计在保留对自然资源的最终支配和处分权的基础上创设用益物权,其目的就是要解决自然资源所有与开发利用之间脱节的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发挥自然资源的效用,推进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社会谋取更多福利。对该部分用益物权,不少学者称之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或者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在我国,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主要归国家所有、部分归集体所有,而且除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可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有限制地转让交换、国家通过征收将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之外,自然资源所有权是不允许转让交易的,而自然资源作为能够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和享受的物质与空间,需要通过不断的开发和利用才能真正为人类所用、为社会谋取福利。这就决定了组织、个人若开发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必然基于国家或者集体让渡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上的部分权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或者依约对相应的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在某种意义上,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无论专章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一般用益物权(居住权除外),还是原则规定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特别用益物权,均可以归属为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或者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范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

·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 从物随主物转让的规定

·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及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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