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0   浏览量:545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的承包”。通过家庭方式取得的承包地权利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在此基础上,可以直接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取得的为土地经营权。这两种土地经营权存在诸多区别,民法典在其流转的规定方面也有较大不同。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其流转以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为前提条件。换言之,当事人订立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合同时,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应认定该流转行为无效。这样规定,有利于避免权属交易过程中的混乱,降低流转交易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为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所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是通过市场化的行为并支付一定的对价获得的,其流转无须向发包人备案或经发包人同意。对受让方也没有特别限制,接受流转的一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农业公司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 土地经营权的含义与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

·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 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及其特征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3708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