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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0   浏览量:507  
  


  农村土地可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可对外承包经营。《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基于国家所有的农用地的承包经营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问题并无实质差异,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通过指引性规定明确参照适用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规定。即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促进国有农用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 土地经营权的含义与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

·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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