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地役权设立合同的形式与主要条款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31   浏览量:657  
  


  地役权作为当事人约定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其设立需要当事人签订相应的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是指地役权人与供役地人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的协议。合同的内容系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平等协商的结果。地役权人基于合同约定,取得利用供役地获得便利自己不动产利用的利益,该利益不限于经济上或有财产价值方面的利益,也包括具有精神上或感情上的利益,但所得利益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由于地役权范围宽泛,它涉及生产、生活的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人们的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内容复杂,一般说来期限又比较长。因此,为了有效防止当事人将来发生纠纷,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了地役权设立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设立合同一般要包括的主要条款。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按照我国的土地制度,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权利人。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要尽量写清楚双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自然人应当写明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法人应当写明法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地役权的设立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关系密切。一般情况下,只有相邻的地块才能设立地役权,明确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是为了使供役地和需役地特定化,以确定地役权的内容以及权利行使范围;供役地和需役地作为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的物质载体,明确其所在方位、四至以及面积,尤其要清晰载明供役地的位置,必要时甚至可以绘图表示,有利于将地役权人的权利事前固定化,避免履行过程中的相互扯皮,有利于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即使矛盾纠纷发生了也有利于尽快解决。

  (3)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地役权合同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如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利用方法,则是指当事人以合同约定实际利用供役地的具体方式。尽管利用方法没有事前约定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但不同的方法对供役地的影响是不同的,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矛盾,引发纠纷。比如,为了通行目的而设立的地役权,实现的方法是铺设行人过道,还是铺设汽车马路;如为了铺设管线设立的地役权,是将管线架立在供役地的空中,还是铺设在供役地的地下、地表还是地下深层。

  (4)地役权期限。地役权作为一种他物权,属于有期限物权。因此,有必要明确地役权的存续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体起止时间。地役权的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依据,应有明确的约定。地役权合同对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权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在地役权合同为有偿情形下,应当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具体而言,应当约定地役权的费用金额、币种,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的话,应当明确各期费用金额,支付的具体时间或者期限。支付方式是以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还是通过支票或者其他方式支付;通过转账支付的,应当明确收款的账户名称、账号。代收费用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账户等内容。

  (6)解决争议的方法。所谓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将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当然,解决争议的方法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则在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既可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也可以遵循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除上述一般性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就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进行约定,具体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

· 居住权的消灭与注销登记

·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的出租

·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4994 second(s) , 66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