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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的出租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7 浏览量:615
(1)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鉴于居住权一般为满足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故主体身份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与我国民法一贯坚持的专属于人身的财产不得转让和继承是一脉相承的。如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以出于好意帮扶为目的,在自己所有的房屋上为经济困难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则该居住权为专属于对方人身。如果居住权人转让和继承,即违反了居住权设立的目的和初衷,导致所有权人几乎永远无法实现权利,破坏了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当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也意味着居住权不得设定抵押,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权遗赠给他人。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是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其目的是为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对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享有收益权,比如出租。但如果当事人根据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也可以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此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允许当事人约定出租住宅赋予其一定的流通性,有利于实现居住权价值的最大化利用,也使得居住权制度更具弹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