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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1   浏览量:581  
  


  地役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地役权人对他人物权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要实现地役权的用益目的,提高需役地的效用,就会对供役地形成某种限制。这也就是供役地权利人的核心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和地役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系通过地役权合同的约定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供役地权利人两个方面的主要义务。

  (1)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供役地权利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就是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来说,必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要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这些负担包括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土地,对自己行使土地的权利进行的某种限制,放弃部分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有时甚至还必须容忍对供役地造成某种程度上的损害。但对供役地权利人诸多的约束行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作了规定的,既然是合同就意味着双方自愿,意味着公平。供役地权利人在负有容忍或者不作为义务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民事关系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平等,有义务必然有权利。供役地权利人之所以允许地役权人利用自己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租金。

  (2)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在双方已经合意明确地役权人如何利用供役地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积极地行使权利方式还是消极地不得行使某些权利的方式,供役地权利人都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利用供役地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 地役权设立合同的形式与主要条款

· 地役权的概念

·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

·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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