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1 浏览量:561
地役权作为各国民法通行的用益物权制度,不同于相邻权法律制度,也与其他不动产用益物权不同,具有其他物权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当事人通过自主协商、签订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而非由法律规定。地役权人作为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同时又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其地役权既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同时,也须按照合同行使约定权利和履行约定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概括规定了地役权人行使地役权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比如,双方约定的地役权为通过目的,仅约定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铺设管线,并未约定通行目的。此时,地役权人则不得通行。当然,地役权人除行使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外,还可以实施必要的附随行为。比如,对于通过目的的地役权,供役地权利人应当允许地役权人为了铺设管线需要,临时占用供役地通行和架设管线。
(2)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地役权的实现是供役地权利人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承受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时,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在利用供役地的同时,不要过分损害其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需要修筑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比如,为了取水权的实现,在供役地上安装水泵;为了通行权的实现,在供役地上设置路灯而修筑电线杆等。地役权人从事这些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得已的,不修建附属设施,地役权就不能有效实现。尽管必要,但也要求地役权人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尽量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人在行使地役权的同时,还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比如交纳使用费用等。此外,地役权人还应当履行其他相关义务,比如铺设燃气管道、架设高压电线等设施后,地役权人应当确保管道和电线安全,并履行维护维修义务,确保不危及供役地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地役权的概念
·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一并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