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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民法典第4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3   浏览量:484  
  


  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推定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的确定,对于下落不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结束以及开始,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与自然死亡相比,宣告死亡中推定死亡的时间显得尤为重要。《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规则。

  (1)一般情形下,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该日期即为判决书上所载明的文书作出日期为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实践中,法律文书生效往往需要送达当事人。就宣告死亡的判决而言,其需要送达当事人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同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不是同一个问题。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是文书作出之日,也就是说基于宣告死亡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化自文书作出之日就发生了。即使该文书在作出之日之后很久才送达当事人,或者经公告送达,也不影响上述法律关系基于死亡日期而发生变化的事实。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 宣告死亡的条件(民法典第46条)

· 撤销失踪宣告的规定(民法典第45条)

·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民法典第44条)

· 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民法典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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