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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的撤销(民法典第50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4   浏览量:440  
  


  宣告死亡只是基于法律所拟制的死亡,是一种推定,被宣告死亡并不等于自然人生理上的死亡。自然人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定。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真正死亡的,宣告死亡的基础就不存在了,法律上应当撤销宣告死亡判决。《民法典》第五十条规定了死亡宣告撤销制度,即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制度,既着眼于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又兼顾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死亡宣告撤销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回复原状。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条的规定,死亡宣告的撤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主要出现了能够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仍然生存、否定其已经死亡的情形,就可以认定属于“重新出现”。

  (2)必须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应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自然人重新出现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如果是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的,还可以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自然人重新出现的书面证明。

  (3)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撤销死亡宣告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经审理,确认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仍然生存的,则应作出新判决,并在新判决的判项中撤销原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民法典第48条)

·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民法典第47条)

· 宣告死亡的条件(民法典第46条)

· 监护人确定争议解决程序(民法典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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