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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民法典第5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9   浏览量:423  
  


  法人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和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当代社会,法人不仅是民法上的主体,也是社会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教育以及文化传承等众多的公共事业发展和维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确立法人制度,可以使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有利于社会组织实现自己所承担的任务。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从本质上看,法人实际上是一种目的性的创造物,一定的人或财产成为权利义务归属的主体,经由其机关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有其自我活动的领域,通过法律技术及形式上赋予“人”的人格,类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使其成为权利义务主体,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

  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对法人的界定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它不像自然人那样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生物体存在,而是作为一个组织体存在,其依法产生、变更、终止。法人可以是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例如,公司法人,一般由两人以上的股东、一定规模的员工所组成。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一样,都是法律对法人主体的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是统一的。但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相同:其一,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法人则不能这样划分;其二,对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而自然人的活动范围则无此限制;其三,有些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为自然人专有,法人则没有;其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分离,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而且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3)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承担责任。而作为三大民事主体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依法应承担无限责任。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类:一是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以公司法人为典型。二是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业协会)、捐助法人(慈善、扶贫、宗教)。三是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民法典第55条)

·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民法典第54条)

·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民法典第53条)

·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不免除负担义务的规定(民法典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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