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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住所的规定(民法典第63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9   浏览量:240  
  


  住所是法人设立的重要条件之一,亦是法人的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其效力与自然人基本相同。从法律上确定法人住所的意义在于:为确定诉讼管辖提供依据;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确定债务履行处所;涉外经济及民事诉讼中确定适用的法律。《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法人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应理解为统率法人业务的机构所在地。当法人只设一个办事机构时,该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为住所,当法人设有多个办事机构时,则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总公司所在地、总厂所在地、总行所在地等。法人的分支机构经常进行业务活动,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分支机构也有确定住所之需要。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是其事务执行地,应以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法人的登记是指法人筹办人、负责人或代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人资格,依照专门登记法律或其他规范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其审查核准,登载于登记簿并公之于众的行为。商事登记的重要功能即向市场公示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以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搜寻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为更好地规范法人登记,维护交易安全以及保护相对人利益,故规定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的住所不同于法人的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指法人从事业务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既包括法人机关所在地,也包括法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其他分支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只有一个,而法人的场所,包括营业场所、生产车间、销售网点则可以有多个。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 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行为效果的归属及代表权的限制(民法典第61条)

·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典第60条)

·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消灭的时间(民法典第59条)

·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民法典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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